(2011)谯民一初字第03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灯亮与李培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灯亮,李培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293号原告:王灯亮,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培会,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灯亮诉被告李培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灯亮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灯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灯亮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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