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市民,住景县。。被告刘某,男,1963年11月24日,汉族,个体户,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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