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南民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雷俊华、何正洪等与王秀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俊华,何正洪,刘春根,刘方华,戴建平,万洪斌,王秀发,罗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南民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雷俊华,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现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何正洪,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司机,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刘春根,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司机,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刘方华,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司机,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戴建平,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司机,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万洪斌,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秀发,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个体户,住南昌县。第三人罗兰香,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俊华、何正洪、刘春根、刘方华、涂建春、戴建平与被执行人万洪斌、王秀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万洪斌、王秀发未履行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查明,第三人罗兰香系被执行人王秀发妻子,被执行人王秀发欠申请执行人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罗兰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罗兰香与被执行人王秀发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述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3491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杨斌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