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建文与代发海、李惠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文,代发海,李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文,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无职业。被执行人代发海,男,汉族,1956年10月22日生,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惠玲,女,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建文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发海、李惠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代发海、李惠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一、解除对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41栋1单元4楼1号(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常青三垸52号41栋1单元4楼1号)房屋的查封。二、将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41栋1单元4楼1号(武汉市汉江区汉兴街常青三垸52号41栋1单元4楼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张建文(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302151714)名下。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余文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中川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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