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桥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魏晋家与张根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晋家、张根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2012)浦桥民初字第11号魏某某诉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革。 被告张某某。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2010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名称为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汤集村农民复建集中小区,工程地址为浦口区石桥镇汤集村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工作,建造的4栋住宅数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分别于2011年1月20日至2月25日期间验收合格。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招标建筑面积11233.78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8元,基础屋面按标准层另加一层计算。在原告多次催计下,被告支付417283元,但对合同中基础屋面按标准另加一层计算的约定不予认可,拒绝支付。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84398.82元,支付逾期利息3486.94元,违约金5000元。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汤集村农民复建集中小区。承包范围汤集村小区12、13、14、15号住宅楼,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模板工程量。承包价格以招标建筑面积11233.78平方米计算,单价每平方米38元,基础和屋面按标准层另加一层计算。结算方式为年底以实际工程量计算,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截止2011年2月底该小区12、13、14、15号住宅楼主体结构部分经验收合格。12号住宅楼为三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为656.2平方米,13、14、15号住宅楼为二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为437.42平方米。被告截止目前已付给原告工程款41728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劳务分包合同,验收记录表、工程建筑图纸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施工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其未能按约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及支付逾期给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应为501685.12元。合同并未就违约金进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00元,无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某某工程款84398.82元,支付逾期给付利息3486.94元。 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63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9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晓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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