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农产品批发配送有限公司与卓少芳、卓学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卓某;卓某某;深圳市南山某批发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某,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桥冲镇褐潭二村。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某某,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桥冲镇褐潭二村。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山某批发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中山公园路。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卓某、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某批发配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卓某、卓某某以其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某批发配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卓某、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某、卓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 审 判员 吴思罕代理 审 判员 郑志锋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兼) 李全慧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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