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傅星海与袁坚强、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星海,袁坚强,朱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傅星海,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袁坚强,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朱宏伟,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星海与被告袁坚强、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星海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坚强、朱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星海以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星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傅星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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