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诸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河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诸某,男,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刑诉[2010]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勋、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为达到承包河东区汤河镇后坊坞村青临高速沭河特大桥后坊坞村料场部分工程施工的目的,2009年7月22日15时许,诸葛绪信(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诸某及冯尧南、诸葛洪宇、王文荣(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后坊坞村料场,殴打庞茂江、吴艳龙、庞茂院、张朝青、解兴杰,致庞茂江双上臂软组织挫伤,吴艳龙鼻根部、左背部、双肘部软组织挫伤,庞茂院左下颌、左背部软组织挫伤,张朝青枕部头皮、前额部、右肩胛部等处软组织挫伤,解兴杰左下眼睑挫裂伤、右侧第11肋骨骨折,均构成轻微伤,并将张朝青、庞茂院的两部手机损毁,共价值1950元。二、妨害公务罪2009年7月23日11时许,河东公安分局民警王兆文、赵荣清、刘敬刚在汤河镇后坊坞村调查取证时接群众报警,在调查、制止、口头传唤被告人诸某过程中,被告人诸某伙同诸葛洪宇、王文荣(另案处理)辱骂、殴打办案人员,并持木棍、石块打砸民警所乘“桑塔纳”3000轿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致民警王兆文左手无名指软组织挫伤等损伤,致民警赵荣清左耳屏及左上臂软组织挫伤等损伤,致民警刘敬刚右膝部软组织挫伤等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并致所乘“桑塔纳”3000轿车挡风玻璃,左后门玻璃损毁,价值65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诸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诸某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诸某在庭审中无异议。经审理查明,㈠寻衅滋事罪山东省青临高速公路第二十一项目部使用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后坊坞村的集体土地0.4234公顷,用于施工料场占地,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庞茂江承包了该料场的施工,并分别与该项目部、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后坊坞村委签订了协议书。诸葛绪信为达到承包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后坊坞村青临高速沭河特大桥后坊坞村料场部分工程施工的目的,于2009年7月22日15时许,纠集被告人诸某及冯尧南、诸葛洪宇、王文荣(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后坊坞村料场,殴打庞茂江、吴艳龙、庞茂院、张朝青、解兴杰,致庞茂江双上臂软组织挫伤;吴艳龙鼻根部、左背部、双肘部软组织挫伤;庞茂院左下颌、左背部软组织挫伤;张朝青枕部头皮、前额部、右肩胛部等处软组织挫伤;解兴杰左下眼睑挫裂伤、右侧第11肋骨骨折,并将张朝青、庞茂院的两部手机损毁。经鉴定,庞茂江、吴艳龙、庞茂院、张朝青、解兴杰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两部手机共计价值1950元。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有:⑴被害人陈述:①解兴杰的陈述:2009年7月22日下午四点钟,我在汤河后坊坞村的施工料场被人打伤了。上午我和王士彦到料场干活,一个骂骂咧咧的男的,走到王士彦身边问谁是老板,骂王士彦。王士彦对噘了一句,他就打了王士彦一拳,两个人就抓挠起来。我和两个工人过去拉仗,有一个他村的人把他劝走了,在临走前说你们给我等着,我认准你们了。到了下午二三点钟的时候,中午找事的那个男的进了料场,后面跟着他儿、他老婆、还有一个男的,后来听说叫葛绪平,都拿着铁锨和棍子来的。先进来的那个男的(后来听说叫葛绪信),走到我跟前,说揍我。葛绪信打了我一拳,接着棍子铁锨就拍了下来,我就光顾抱头了,葛绪信他老婆打我,他儿拍我胸,把我拍倒了,葛绪平一棍子砸在我右肋上。其他人都我脸上打。这时开铲车的胖子过来拉仗,他们那些人又冲开铲车的那个人去了。我就在地上什么事不知道了。②张朝青的陈述:2009年7月22日16时左右,我在汤河镇后坊坞村北边的高速料场里,被后坊坞村的葛绪信和他家属、儿子葛洪宇、他二哥葛绪平打了。我在料场开铲车,16时左右,我正准备开铲车弄拉水泥的车,葛绪信带着二三十口人,那些人手里有的拿着铁锨,有的拿着木棍,他们那些人到料场,见人就打。料场有十多个施工人员,被他们打的到处跑。葛绪信上来就打我,我掉头就跑,葛绪信就拿着铁锨追我,我被葛绪信用铁锨打了后脑一锨,当场就倒在地上了。葛绪信的二哥、老婆、儿子追了过来,和葛绪信一起用木棍、铁锨砸我。他们打了我有二三分钟,又去打别人。过了有五六分钟我才清醒过来。我起来后,看见他们正在打庞茂院,不一会,庞茂江来了。在我还没到庞茂并跟前,庞茂江就被一些人打了。葛绪信看见我过来了,就和他二哥、他儿拿着铁锨砸我的头,他家属拿着木棍打我的后背和头,我又被他们打倒了。他们又去打别人。我起来后,葛绪信的儿子用铁锨指着我,从我手中抢走手机,是诺基亚牌的,能值一千五百多块。③庞茂院的陈述:2009年7月22日下午三四点钟,我在料场修设备,料场中间去了七、八个人正在闹事,我就过去看,看见后坊坞人正在打我们料场的驾驶员小张,我就打电话报警,有两个人拿铁锨追打我,我就往外跑,刚跑到料场门口,遇上了冯尧南,他一脚把我排趴到地上,手机落地了,后边的人追上来打我,打了有一分钟。冯尧南拿起手机说你还敢打电话、照像,把我的手机给扔到旁边的一个小沟里去了。手机坏了,不能用了。④庞茂江的陈述:2009年7月22日,有人到我承包的料场把我的工人打伤了,也把我打伤了。2009年6月份,山东科达集团在汤河建设青临高速公路,需要在后坊坞建料场,我和科达集团、后坊坞村委签订了承包料场建设的协议,都有国家部门批的正规手续。后来后坊坞的冯尧南要煽动后坊坞的村民上访,因为当时土地手续正在审批,为了不让冯尧南阻挠工程的进行,我就找了李长雷做他的思想工作。当时冯尧南提出不上访也可以,必须把料场的圆墙和料场的所有硬化地面工程由他做,并且向我要27000元钱的上访费,我没给,后来要15000元,我拖着没给。大概过了10天左右,郭永军给我打电话,要和我谈谈。我到了后,郭永军、邵明利、周潘峰、冯尧南还有五六个小孩坐那里。冯尧南和邵明利说料场他们算入股份,我说这件事得回去和公司商量。我就回了料场。接着这伙人就开了两辆车到了料场,冯尧南指着工人说你们垒是的,垒好了给你们推倒。接着就走了。后来连续三天,那辆宝马和霸道就一直在料场附近转悠。到了今天上午,工地的孙运江打电话对我说葛绪信到工地活噘,把地面的土沿打了。到了下午3点左右,我接到孙运江电话说料场的工人被打了,打得很严重。我开车到了料场北边,看见十几个后坊坞的老百姓,还有十几个不认识的人,都拿着铁锨和锨把围着我的工人张朝清朝头上打,把他打倒了。他们看见我来了,就都拿着铁锨、棍棒冲我来了。我就朝东跑,他们就跟后边追。冯尧范用铁锨铲我右胳膊一下,葛绪信用铁锨拍我的头,葛绪平用铁锨铲我的后背,不过没铲破。当时葛绪信用铁锨拍我头的时候,铁锨掉地上了。我回手从地上捡起铁锨,到料场里看见有三个工人被打躺在地上。料场外边就冲进来人拿石头砸我们。我拿着铁锨准备自卫,他们就跑出去了。葛绪信的儿拿着铁锨逼着把张朝清和庞茂院的手机给抢走了。庞茂华把装载机堵在门口。我就报警。派出所人来了,我就把伤员安排到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了。我、张朝清、庞茂院、小吴受伤。我的宝马车的前保险杠、壳子、后玻璃都被砸了。⑵被告人诸某的供述:2009年7月22日下午两点左右,诸葛结稚到我家说他让料场的人给打了,抄家伙,赶紧去,我当时没去,过了一会,我们村的冯连太他娘走到我门口说我弟弟在料场和人打起来了,我拿棍子跑去了,诸葛绪信、诸葛洪宇、王文荣、冯尧南等二十多人都去了,在料场追打人家,我去后就追打一个姓刘的,打了他屁股几下,我还和诸葛绪信、诸葛洪宇追打了几个人,我还打了一个的腿一棍子,当时场面很混乱。打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去了。⑶证人证言①同案犯葛绪信的证言:2009年7月21日20时许,我村的冯尧南给我打电话,说他听说我要打料场的地面,怎么看见人家把设备拉来了,让我过去看看。我接着打电话问书记葛夫玉,他说料场那边的事他管不着。我回到汤河后坊坞直接到了料场找到看门的诸葛克全,他对我说工人都住在料场西边鸡棚里。我自己进了料场,找到工人,对一个小青年说把我的电话号码留着,让他老板明天早晨8点准时打电话给我,明天谁干活就打断他的腿。第二天上午8点钟,我给书记打电话,他说不管。我就上了料场中间打地面的地方,问谁是老板,一个矮乎的胖子说他是老板,我骂他,他噘我,我和他就抓挠起来,工人过来给他帮忙,我一看要吃亏,就走了。回到家把到场的事和我老婆、儿子说了。到了下午1点来钟,冯尧南到我家,我就把上午的事对他说到料场赶工人没赶成的事。他让我多找几个人,他再多找几个人,都拿着铁锨去料场把他们打过来,把他们打跑,把活争过来。冯尧南找了冯尧章的老婆、葛祥柱的老婆、冯尧凡的老婆等。我就找了我老婆、儿子、我二哥葛绪平。这时我门口来了很多人,我领着他们去了料场,我上去打一个老头一拳,我老婆、儿子、葛绪平等人拿着铁锨、棍子揍那个老头。然后我又打那个小胖子,我先打他的脸,他向南跑,我们就追,他一下子倒了,接着我看见院子里很多人追着打,我就说不打了,向料场门口走,庞茂江开车来了,下来两三个人,吆喝着打。庞茂江弄了把铁锨冲我来了,把我头弄破了。我进料场就是想干料场地面硬化的活,把他赶走,我就可以干了。②刘保国的证言:2009年7月22日下午3点多,我正干活,看到后坊坞村的冯尧南和葛绪进两个人带着二三十口子人,拿着铁锨、木棍等东西到料场来,见了谁就打谁,把我们干活的姓解的、姓刘的、庞茂院、小龙几个人打伤了。姓解的和姓刘的被打的最严重,躺到地上不能动了。我的胳膊还被打了一下。冯尧南站在门口喊一个不让跑了。我认识的有冯尧凯、葛结平、葛洪宇。昨天下午葛绪信进到料场骂人。冯尧南上访料场。③庞茂华的证言:2009年5月份,庞茂江承包了后坊坞青临高速料场工程,后坊坞的葛绪信、冯尧南一直想插手参与工程,在料场打地基时,葛绪信、冯尧南多次找庞茂江谈判,因为他们没有能力干,庞茂江没同意。2009年7月22日早上9时左右,料场里人给我打电话说葛绪信到料场闹事,和工人打架,我到料场,葛绪信已经走了。到了7月22日下午16时许,我正在料场卸水泥,葛绪信和他儿子、老婆、他二哥,还有一二十口子人,都拿着铁锨到料场,和我们铺水泥地面的人打起来。他们见谁打谁,有两三个工人被打伤了。我给庞茂江打电话,庞茂江和驾驶员开车来了,到了料场门口西侧二三十米远,庞茂江下车,葛绪信他儿子、老婆等人就拿着铁锨朝茂江去了,他儿子拿铁锨铲了茂江的后背一下,庞茂江的胳膊被铲了一下,嘴也破了。打完茂江,他们村人都跑到院子外面去了。我赶紧开铲车把料场门口堵上了。堵上门后,葛绪信和他儿子、老婆、他二哥又进去了,他儿拿铁锨还要铲我。④同案犯王文荣的证言:我丈夫葛绪信是修路的,今年麦收后我们村里要建料场,是给高速公路供料的,当时我们村里的书记葛夫玉让我丈夫清理料场的地基,让我们给地基上铺水泥,我们也租了壳子板等设备,昨天听村里说料场上有人开始施工铺水泥了,今天早上葛绪信去料场问施工的,回家后说是让料场的给揍了,到了2009年7月22日16时许,葛绪信又去了料场,我不知道,我在家听到料场上有人吵吵的,我就到了料场,看到穿白汗衫的,一个开铲车的正在追我丈夫,葛绪信往西跑,这时从西边来了一辆车,一辆是庞茂江的,正好把我对象堵路口,庞茂江一手拿着手机,指着他带来的人说,给我砸死他,他们车上的人就把葛绪信围着打,庞茂江也拿起一把铁锨,一个人拿砖头、一个人拿铁锨,打葛绪信的头,我跑过来拉仗,村里的人也来拉仗。我拉仗时,穿格子衫的拿铁锨的要铲死我。当时的在场人有张连美、俺儿、俺二大伯哥、俺婆婆,还有几个人我没注意。有拿铁锨的、有拿棍子的。⑤同案犯诸葛洪宇的证言:2009年7月22日上午我爸爸葛绪信说去料场要工钱,不知因为什么和外来干活的人打仗吃了亏回家,然后出去一趟不知找谁去了。到下午两点钟左右,冯尧南到我家在堂屋里不知说什么,我没细听。到三点多钟左右,我也去了料场,到了后发现冯尧南、我爸、我妈、我奶奶、我大爷诸某、冯尧南的两个嫂子、其他一些人我叫不上名字,总共二十多我村的人,在那里,其中冯尧南拿着相机,我妈拿一把铁锨,诸某拿一根棍子、还有几个劳力、妇女拿着铁锨,我爸和外村一个人赤手空拳的打,我上去踹了那个男的侧面几脚,我大爷和一个开装载机的男的对打,那人手里拿一块石头,我大爷用棍子打他上身、后背几下,棍子断了,我和我大爷跑到一连。我到了门外水泥路上,开装载机的看我一个人就过来打我,我捡起石头没扔到他身上,他跑到料场西南角的小屋边掏出手机打电话,我捡起一把铁锨指着他,让他把手机给我,我把手机给抓过来,把手机扔到路西的豆子地里了。我就回家了。我不知道冯尧南下午和我爸说了什么话,但我知道下午去料场是他组织的人,他以前跟我说过,让我尽管去料场干活,要是要不上钱来他给要。⑥潘成泰、赵宗芬、周军、冯连吉、诸葛福才、张子伟的证言:证实诸葛绪信带领被告人诸某等人去料场闹事的事实。⑷鉴定结论:①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解兴杰、张朝青、吴艳龙、庞茂院、庞茂江的伤情构成轻微伤。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实诺基亚3110手机价值450元;诺基亚E66手机价值1500元。㈡妨害公务罪2009年7月23日11时许,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民警王兆文、赵荣清、刘敬刚在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后坊坞村调查取证时接群众报警,在调查、制止、口头传唤被告人诸某的过程中,被告人诸某伙同诸葛洪宇、王文荣(另案处理)辱骂、殴打办案人员,被告人诸某持木棍、诸葛洪宇用石块打砸民警所乘桑塔纳3000轿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致民警王兆文左手无名指软组织挫伤等损伤,致民警赵荣清左耳屏及左上臂软组织挫伤等损伤,致民警刘敬刚右膝部软组织挫伤等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并致所乘桑塔纳3000轿车挡风玻璃,左后门玻璃损毁,价值650元。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有:⑴被告人诸某的供述:2009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俺家东边的路上遇着一个人骑摩托车往南去的,我就从路边上捡起一根木棍上去打这个人,一棍子打在他身上,这个往北跑,接着带着好几个人来追我,我看着有个人手里拿着一个证件说是刑警队的,让我上派出所,我吓得往南跑了,转到俺兄弟诸葛绪信的家门口,接着这几个人也跟来了,当时俺兄媳妇在门口扒条子,还有好几个人在拉呱,追我的人还拿着证跟我说是刑警队的,让我跟他们上派出所,这时,我听边上的一个人说这些人是冒充的,上去揍他们,这时俺侄诸葛洪宇也来了,我们就拿砖头棍子上去要打这些人,我几个人一看不好就往西边路上到了他们的车上开车要跑,我气得拿棍子照前面的大玻璃砸了一棍子,把玻璃砸了碎了一大块,这个车开着往北走了,我就跟着追,我看着诸葛洪宇还趴在车前边的,车跑了没多远,就停了下来,把诸葛洪宇从车上拉下来,诸葛洪宇从地上抱了一块大石头砸车里去了,接着车就跑了。⑵证人证言:①同案犯王文荣的证言:2009年7月23日上行大约十点多钟,我和俺婆婆在俺家门口给柳条子脱皮,诸某和两青年来到我家门口,葛绪平手里拿一根棍子,一个青年手里拿着铁锨,我认为是庞茂江找来的人,这个青年拿证件说是来办案的,谁有错处理谁,我就和他们吵起来,我手里拿着扒条子的镊子上前划,把王警官的手给划破了,我说你们知法犯法,拿铁锨干什么的,赶紧走,我婆婆也上前照另一个警官的胳膊扇了一巴掌,我儿子诸葛洪宇也出来了,我们就一直吵起来,这两个警官往西走上了一辆黑轿车,我就拉着车门不让走,说你们先别走,给俺处理处理,我儿子诸葛洪宇趴在车前头拦着,他们发动车往前走了,我听村里人说别把小孩撞死了,我就骑电动车往北走了一、二百米,我儿子诸葛洪宇站在路边打身上土的,我就带他回家了。我不知道车玻璃是谁砸的。两名警官没有动手打我们。②同案犯诸葛洪宇的证言:2009年7月23日八九点钟的时候,我和俺奶奶在我家门口扒条子,我大爷诸某拿根木棍来找我,我就个砖头一跟他向东走到一个胡同口,我看见诸某挥舞着棍子砸一辆摩托车,这时来了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从车上下来两个人,后来还跟着一个照相的,我大爷挥着木棍往南走,我上我家门口,我看着有两个人正和我大爷说话,其中一个手里拿着证件说是警察,我就飞跑过去跟我大爷说揍他揍他,那两个给我们出示了警察证,说他们是河东公安局刑警队的,后他们要求诸某把手里的棍子放下,诸某不放,跟刑警队的同志大声吵起来,这里我母亲和我奶奶也来了,我妈妈王文荣拿一把扒条子的镊子,一上一上的冲着一个穿白褂子的刑警吵吵,诸某和手里拿着木棍和一个穿紫衫的刑警吵吵,我奶奶站在一边也和这个刑警吵,并不断用手戳这个刑警骂他让他滚,我也冲他吵,这两刑警一直心平气和的和我们说话,这时我奶奶一巴掌打了穿紫褂的刑警脖子一下,我大爷一棍子打在这个警察头上,这两个警察就往西跑,在西边胡同口停着那辆黑色轿车,我们就跟在后面追,他们上车开车向前走,这时候诸某用棍子砸了前挡风玻璃的右侧一下,把玻璃砸坏了,我看他们要走,就上前边趴在车上拦着,车上的刑警下车把我拉到左边,我在地上抱起一块石头就砸车左后侧的窗户上,石头砸车里边去了,这些刑警开车走了,我就步行走小路回家了。③庞茂华的证言:2009年7月23日十点来钟,我骑摩托车走到后坊坞村北头一个巷子口,诸某拿一根长棍子冲上来冲我头就打,一棍子打在我腰上、手上,我骑车赶紧跑了,赶紧到料场找刑警队的报警,我进大门的时候,刑警队有三个人正在照相,我说有人打我,人还在那里,你们赶紧管管。我骑车带他们到南边去看,我骑车在头里,刑警队的去开车了,又到了那个胡同口,我看见诸某拿把棍子还站在那里,葛洪宇拿一块砖头站在胡同东边,他们看我来了,葛绪平拿棍子又要上去打我,我把摩托车一扔就跑了,葛绪平上去用棍子砸摩托车,这时刑警队的从北边末了一辆黑色的桑塔纳3000过来了,从车上下来两个民警,其中一个穿白褂的民警从兜里掏出警察证,大声说我们是公安局的,不要砸车,把棍子放下,有事到派出所,我现在依法传唤你,葛绪平就说我不管你是谁,你别过来,公安局的也管不着我,边说边要打两个民警,两个民警仍拿着警官证劝说他,葛洪宇跑了,葛绪平不听劝,拿着棍子边走边退,两个民警就跟着劝他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他还是不听,拿着棍子往南走,后来葛绪平向西一拐,拐小胡同里了,两个民警也跟去了,剩下的事我就不知道了。④侯冠远的证言:当时我听说有人打仗,我就沿着刑警队走的路来到后坊坞村东数第二条水泥路,刚出胡同口,我因就看见很多人在大街上,其中在一个妇女拿着扒条子用的铁质的镊子其中一个刑警大队的捅,刑事大队的用手一挡转身就跑了,这时另一名刑警大队的也跟着跑,两个人跑向停在北边的桑塔纳,上了车,这时那名妇女跟上来拉驾驶位置的车门没拉开,有一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用木棍在车的右前侧把前挡风玻璃砸碎了,还有一个小青年爬上车的发动机盖,紧接着车往北走了。砸刑警队的车具体原因不清楚,只知道有人说打仗,刑警队的人去处理的时候被砸的。⑤葛瑞功的证言:2009年7月23日中午十二点左右我们快吃饭的时候,我开我的斯太尔车拉沙往工地上送,到了工地我把车停下来交货,看见有个中年人拿木棍,一个小孩拿石头正砸料场的工作人员,被打的人叫喊,刑警队的人去拍录像,这两个人就走了,我就吃饭去了。⑥诸葛绪峰的证言:2009年7月23日中午十点多,我还在料场干活,看到很多人往南走,我就跟人一起往南走,到了村北头,看诸某拿一根长棍子,在那里一举一举的,要打人的样子,周围围观了很多人,还有两个公安局的,正在那里说着什么,诸葛绪信的儿子、妻子也在现场,诸葛葛绪信的妻子手里拿着扒条子用的工具,在那里一划一划地比划,嘴里喊着你们拿铁锨到我家,我还认为你们是痞子呢,诸葛绪信的娘对着那两个公安局稍高一点的脸扇了一巴掌,诸葛绪信对着被打的人就是一棍子,打在头和肩部位置,那两个公安局的一看被打了就跑到那辆黑色的车上,我就年看到诸某、诸葛绪信的儿子追上拦着车不让走,诸某拿棍子对着车前玻璃就打了一棍子,那黑色的车就开向北跑了。现场公安局的人没有打人。⑶鉴定结论、照片:证实车辆被砸,损失价值650元;刘敬刚、王兆文、赵荣清的损失均构成轻微伤。⑷王兆文、刘敬刚、赵荣清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诸某伙同王文荣、诸葛洪宇妨害公务的过程。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①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诸某的自然情况。②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诸某系被抓获归案。③证明:证实被告人诸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诸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诸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九个月的刑期,并扣除先行羁押的80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孟祥芬审判员  鲁殿印审判员  夏春鸿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福磊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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