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孙伟芳与聊城市金太阳出租汽车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聊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孙伟芳,聊城市金太阳出租汽车中心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373号原告孙伟芳,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刚,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希刚,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聊城市第一职业中心教师,住聊城,系孙伟芳表弟。被告聊城市金太阳出租汽车中心,住所地:聊城市育新北街21号。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该中心职工,住聊城市龙山南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于景涛代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龙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