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肖善平与张红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宿松县人民法院
宿松县
执行案件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肖善平,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彬(又名张红兵),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肖善平诉张宏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宏彬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松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