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松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肖善平与张红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肖善平,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彬(又名张红兵),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肖善平诉张宏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宏彬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松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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