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湖北中立钢铁炉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中立钢铁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28号申请人:湖北中立钢铁炉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645812-6)。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号*层。法定代表人:汤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生黔,男,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林锋,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安波克包装印刷厂员工,住慈溪市。申请人湖北中立钢铁炉料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0407729的中国银行慈溪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28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浙江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海鹏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慈溪支行营业部、背书人宁波海鹏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中立钢铁炉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立钢铁炉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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