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09-20
中国电信浏阳分公司与罗继玲执行裁定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
浏阳市
执行案件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罗继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浏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虎。被执行人罗继玲。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继玲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于201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6月2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继玲银行存款人民币689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