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金花与王琦琪、王鹏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金花,王琦琪,王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331-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花,农民。被执行人:王琦琪。被执行人:王鹏程。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1)台仙执民字第1331-1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鹏程的工行账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鹏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12×××2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焕云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建农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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