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姜喜与魏忠修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齐河县人民法院
齐河县
民事案件
其他
姜喜,魏忠修
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06号申请人:姜喜,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魏忠修,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姜喜与被申请人魏忠修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姜喜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魏忠修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忠修拥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方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