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卢德财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伟,卢德财,曹伟国,康礼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刑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振伟,又名李和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7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任庆城县三十里铺镇曹塬行政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12月7因涉嫌贪污罪被庆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15日投案自首,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19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1月3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因病于2011年12月1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卢德财,男,汉族,生于1945年2月27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原任庆城县三十里铺镇曹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2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庆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22日取保候审,2011年4月19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1月3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外逃。原审被告人曹伟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3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任庆城县三十里铺镇曹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2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庆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15日投案自首,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19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1月3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因病于2011年12月21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康礼明,又名康礼民,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8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任庆城县三十里铺镇曹塬行政村村委会文书。2010年12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庆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15日投案自首,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19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1月3日被庆城县法院决定逮捕后外逃。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德财、曹伟国、李振伟、康礼明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庆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德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被告人曹伟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被告人康礼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被告人李振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元。被告人李振伟不服,以当时虚报退耕还林面积时未与卢德财、曹伟国、康礼明共同预谋,其领取的补助粮款全部用于村公务支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组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城县人民法院(2011)庆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庆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国虎审 判 员  姬凤琴代理审判员  陈 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微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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