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宏讯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谢淑妹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电子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法定代表人全某。被执行人谢某,户籍地址深圳市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本院以(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淑妹在交通银行60×××02账户内存款18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某在交通银行60×××02账户的冻结;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淑妹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9802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鲁强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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