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原告陈荣利、张晨雷与被告张田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荣利,张晨雷,张田德
不当得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陈荣利。原告张晨雷。法定代理人陈荣利。被告张田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利、张晨雷与被告张田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利、张晨雷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利、张晨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利、张晨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利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审 判 员 张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