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荣利、张晨雷与被告张田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利,张晨雷,张田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陈荣利。原告张晨雷。法定代理人陈荣利。被告张田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利、张晨雷与被告张田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利、张晨雷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利、张晨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利、张晨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利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审 判 员  张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晨曦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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