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郝永文与王德斌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齐河县人民法院
齐河县
执行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08-1号原告:郝永文,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德斌,住齐河县。原告郝永文与被告王德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郝永文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德斌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德斌在山东省农村合作银行齐河县仁里支行的存款5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