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天水与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天水,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陈天水。委托代理人陈特琦。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兴。申请执行人陈天水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被告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5日前,归还原告陈天水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0元及利息,2009年9月30日前的利息计8070元,2009年10月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现未生产,经查询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先前申请执行的其他案件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12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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