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吴永军、董志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永军;董志强;祁映钧;祁映立

案由

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寿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永军,男,汉族,l971年11月27日生,小学文化,山西省寿阳县人,工人,现住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l22—02号。l993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l998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中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董志强,男,汉族,l969年11月24日生,初中文化,山西省寿阳县人,工人,现住寿阳县。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祁映钧,又名“二娃”,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生,小学文化,山西省寿阳县人,个体,现住寿阳县。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祁映立,又名“三小”,男,汉族,l975年5月31日生,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寿阳县。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军、董志强犯盗窃罪,被告人祁映钧、祁映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永军、董志强、祁映钧、祁映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永军供称该与被害人李某1家二女儿李某2变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吴永军为此花了不少钱在李某2变身上,案发前,李某2变一直躲着吴永军,后吴永军为找到李某2变,就想到盗窃李某1家的耕牛。2011年7月20日中午,被告人吴永军找到被告人董志强,将自己想盗窃李某1家耕牛一事告知了董志强,之后又联系了被告人祁映立,告知有耕牛要卖,于是被告人祁映立联系了被告人祁映钧,祁映钧答应看看牛再定。当晚l0时左右,被告人吴永军和董志强骑着摩托车在寿阳县平头镇外环与被告人祁映钧和祁映立会合后,行至李冢山村的邻村郭家庄村的一处石灰窑前停下,吴永军让其他人等着,只身一人到李家山村的李某1家的牛圈内牵走了耕牛。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永军将所盗耕牛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祁映钧,祁映钧和祁映立将牛装车后拉走。2011年7月21日11时左右,被告人吴永军听说被害人李某1家已报案,遂告知被告人董志强、祁映钧和祁映立,后一致决定将耕牛还回被害人李某1家。2011年7月22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吴永军将牛悄悄送回了被害人李某1家门口。于同年7月23日在其妻子董某同下到寿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永军、董志强、祁映钧、祁映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失主李某1的陈述;2、被告人吴永军、董志强、祁映钧、祁映立的供述;3、证人温某的证言;4、寿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寿价认字(2011)第43号关于被盗耕牛价格鉴定结论书;5、投案自首接待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军、董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祁映钧、祁映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永军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志强、祁映钧、祁映立均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永军、董志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永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董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祁映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交纳)。四、被告人祁映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 强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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