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慈溪育才中学与方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育才中学,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7号原告:慈溪育才中学,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899号。法定代表人:沈宏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某某,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慈溪实验高中教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育才中学为与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育才中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慈溪育才中学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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