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琦与李志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李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王琦。被执行人李志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5年1月24日作出的(2004)涧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4)涧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卫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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