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效华、鲁淑云与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张定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效华;鲁淑云;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张定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32号原告:张效华,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鲁淑云,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景德。被告:张定国,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九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效华、鲁淑云诉被告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张定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效华、鲁淑云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效华、鲁淑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张效华、鲁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6元,减半收取3618元,由原告张效华、鲁淑云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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