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州市人民法院
深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许某,杨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许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宋建囤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