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武汉瑞昌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樊市中心医院、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瑞昌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樊市中心医院,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瑞昌华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恺成,总经理。被执行人襄樊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文卫,院长。被执行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樊市中心医院、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2049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其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昊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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