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陈翠玲与武汉宇凡天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玲,武汉宇凡天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34号原告:陈翠玲,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谢玉琪,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宇凡天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六组武丰产业园一、二号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陈翠玲诉被告武汉宇凡天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波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玉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翠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签订《宇凡天地会籍合约》,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原告购买了宇凡天地年卡,卡号V40×××59,支付了2,100元,现余额980元。但2013年4月22日,被告已经接到拆迁通知。被告场所已拆迁,导致合约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均无回应,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宇凡天地会籍合约》;二、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98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翠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宇凡天地年卡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签订《宇凡天地会籍合约》,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原告购买了宇凡天地年卡,支付了2,100元。证据二、《通知》一份,拟证明:2013年4月22日,被告已经接到了和平街五丰社区的拆迁通知。被告武汉宇凡天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宇凡天地会籍合约》及返还费用980元的诉请均无异议,但被告现因场地面临拆迁,资金存在困难,需等拆迁后补偿到位才有钱返还。被告武汉宇凡天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是复印件,没有原件,而且该份通知是武丰社区发出的,不知其是否拆迁的主体,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上述证据中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诉辩和举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签订《宇凡天地会籍合约》,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原告支付2,100元购买了宇凡天地年卡,卡号为V40×××59,现卡内余额980元。2013年7月13日,被告因停水、停电中止营业。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宇凡天地会籍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服务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停水停电等原因被告现已停止经营,导致上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费用98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翠玲与被告武汉宇凡天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宇凡天地会籍合约》;二、被告武汉宇凡天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翠玲返还服务费9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武汉宇凡天地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沈 波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吴兆麟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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