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汪道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
执行案件
执行实施
汪道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067号申请人汪道琴,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严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汪道琴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10)安汉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安康中心支公司赔偿汪道琴经济损失71081.16元,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安康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中华联合保险安康中心支公司已赔偿汪道琴经济损失71081.16元。2012年1月5日,申请人汪道琴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保险安康中心支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受理费760元由中华联合保险安康中心支公司给付汪道琴,执行费50元由汪道琴自行承担。现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