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李建良与边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李建良,边秀凤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李建良。被告边秀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良与被告边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良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建良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