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建良与边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良,边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李建良。被告边秀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良与被告边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良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建良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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