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华林与孙本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林,孙本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梁华林,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本全,退休职工,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古河粮站东后老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华林诉被告孙本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华林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华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梁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储大海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