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执非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奉化市建设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非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建设局因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奉建(违占停)罚告字(2010)第1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建设局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以(2012)甬奉行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X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非字第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杰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桔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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