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1-2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白三龙、朴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即墨市人民法院
即墨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三龙。被告朴实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白三龙、朴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于2012年1月11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7元,减半收取16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