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书生与项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生,项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44号原告:张书生,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祝延兵,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志涛,城镇居民。原告张书生诉被告项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政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祝延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志涛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书生诉称:2009年6月22日被告项志涛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被告项志涛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对原告方提供的三份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项志涛向原告张书生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志涛欠原告张书生借款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项志涛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 政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雯雯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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