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4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志杰,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路646号。法定代表人:周恩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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