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培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培勋,男,1973年1月8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1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培勋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捧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培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日1时许,被告人王培勋、王某某、冯某某、冯某甲(三人已判刑)酒后持铁锨在本乡屯西边苹果园内偷刨树苗时,发现货车灯光,王培勋等四人跑到公路上将该车拦截,把张某某、张某甲从驾驶室拽下车用铁锨殴打。将该车玻璃砸烂,将张某某打成轻微伤,从张某某上衣口袋内拽走现金260元,逃离现场。2011年9月4日被告人王培勋到半坡店乡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培勋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培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冯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乙、何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法医诊断证明书,物证,砸烂的车灯及玻璃照片,谅解笔录,收到条,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0)滑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安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1)滑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王培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培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培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永前审判员  王士玲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伟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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