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安徽省冠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为县人民法院
无为县
民事案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催字第0001号申请人安徽省冠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维真,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省冠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已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审判长 耿俊清审判员 何艾云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