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知民初字第7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李泽厚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756-1号原告李泽厚,男,汉族,1930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根森,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青,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法定代表人樊希安。被告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厚诉被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书店)、被告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凤凰书店)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三联书店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南京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而该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1506043元,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就地域管辖而言,本案原告和第一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南京市,故本案应由与原被告有密切联系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第二被告南京凤凰书店的住所地及其涉嫌侵权行为地均在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南京凤凰书店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三联书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三联书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三联书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梁 凯人民陪审员 包训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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