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即执字第3916号

裁判日期: 2003-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岛大华橡胶厂与青岛华青工业集团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大华橡胶厂,青岛华青工业集团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39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华橡胶厂,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鲁道展,厂长。被执行人青岛华青工业集团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同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华橡胶厂与被执行人青岛华青工业集团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2)即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承强审判员  周成江审判员  王 利二〇〇三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相鹏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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