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西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3-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县西塘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吕寿根、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西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嘉善县西塘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路。法定代表人吴玉文,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明强,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寿根,农民。委托代理人吕飞(系被告吕寿根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昌明路。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荣华,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善县西塘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与被告吕寿根、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判,于2003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明强、被告吕寿根的委托代理人吕飞、被告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善县西塘农村信用合作社诉称,被告吕寿根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吕寿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686.51元(计算至2003年3月31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1700元和本案诉讼费,被告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寿根辩称,借款属实,但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被告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辩称,担保属实,故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9日,被告吕寿根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至2002年12月18日止,月利率为7.311‰,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对此,由被告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期满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到期后至2003年3月31日,被告吕寿根共计结欠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686.51元。两被告均未履行付款及保证义务,故涉讼,为此,原告支付了1700元的诉讼代理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两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迟延或拒绝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有偿法律服务,其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寿根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寿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善县西塘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30000元。二、被告吕寿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县西塘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利息2686.51元。三、被告吕寿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诉讼代理费1700元。四、被告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吕寿根追偿。本案受理费1385元,由被告吕寿根负担,被告嘉善县东风水泥有限公司对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若凡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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