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0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陕西国药大厦、陕西华远医药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陕西国药大厦,陕西华远医药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甲字*号**号楼。法定代表人车朝启,行长。被执行人陕西国药大厦,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甲字*号。法定代表人薛宝生,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远医药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60号。法定代表人云振中,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陕西国药大厦、陕西华远医药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工行东新街支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工行东新街支行对其未受偿的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443145元及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1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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