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0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乔峰与西安帝苑酒店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峰,西安帝苑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乔峰,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子洲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史小红,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帝苑酒店,住所地本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光辉,经理。乔峰与西安帝苑酒店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峰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乔峰对其未受偿的本金2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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