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03-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8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个体户。2003年2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薛荣华,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徐建康、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薛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02年12月28日,驾驶轿车由金嘉路东往西行驶,途经平黎线31KM+940M交叉路��时,与沿平黎线由北往南行驶的胡某驾驶的轿车(车载梅仁礼等3人)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严重损坏及梅仁礼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证人胡某、夏某、吴某、张某证言,现场路段勘测记录、事故车辆停车位置及地面痕迹勘查记录、事故车辆及其它物体接触部位痕迹勘查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事故机动车检验记录,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书及法医学检验报告等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又较好,且在案发后能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浙F.A46**轿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且超速行驶,由金嘉路东往西行驶,15时15分左右途经平黎线31KM+940M交叉路口时,与沿平黎线由北往南行驶的胡某超速驾驶的浙G.L79**轿车(车载梅仁礼等3人)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严重损坏及梅仁礼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查后报嘉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及第15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5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胡某、夏某、吴某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前后的时间等经过情况;(2)现场路段勘测记录、事故车辆停车位置及地面痕迹勘查记录、事故车辆及其它物体接触部位痕迹勘查记录,证明现场有关勘测及事故车辆的碰撞所留下的痕迹等情况;(3)事故机动车检验记录,证明事故车辆检验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5)死亡证明书及法医学检验报告,证明死者梅仁礼系生前头部、胸部及右下肢遭受巨大外来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发性骨折、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而死亡;(6)证人张某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7)民事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与受害人方的民事损害赔偿达成协议;(8)驾驶证复印件及户籍���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的有关身份情况;(9)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的交代及当庭供述与前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二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方对民事损害又能作了的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学强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