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3-04-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会民与被执行人陈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会民,陈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叶会民,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灿,男,1959年元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对外建设总公��西北分公司干部。申请执行人叶会民与被执行人陈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会民于200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灿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会民对其未受偿的38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3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童 鹏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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