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西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3-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陆晓东与许刘英、许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西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陆晓东。委托代理人于云金(特别授权代理),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刘英。被告许栋梁。原告陆晓东为与被告许刘英、许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3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一民独任审判,于2003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陆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云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刘英、许栋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晓东诉称,被告许刘英和许栋梁系许瑞林之妻和子。许瑞林于2002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做生意。2003年3月13日,许瑞林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在继承许瑞林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的借款50000元。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庭提供相反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2002年11月30日有许瑞林签字的《借据》1份,证明许瑞林于2002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嘉善县第二人民医院的死亡证明书1份,证明许瑞林于2003年3月13日12时05分死亡。(3)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两被告是许瑞林的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因债务人已经死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两被告系本案债务人许瑞林的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至今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故两被告有义务以被继承人许瑞林的遗产清偿许瑞林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刘英、许栋梁应在继承许瑞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清偿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201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2530元,由两被告以继承许瑞林的遗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款汇至浙江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顾一民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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