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芦随钦与付军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随钦,付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芦随钦,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熔断器制造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付军保,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芦随钦与付军保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芦随钦于200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军保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芦随钦于200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723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385元,执行费193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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