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0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部与陕西广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宝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陕西广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宝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5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西木头市9号。法定代表人相稳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勇,本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广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韩森站26号街坊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宝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南段28号。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部与陕西广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宝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2003)西碑证经字第29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借款3326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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