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0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农行西大街支行与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油料液化气管理处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49号申请人陕西省农行西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平新,行长。委托代理人闻西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油料液化气管理处,住所地省政府新城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齐树生,该处处长。陕西省农行西大街支行与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油料液化气管理处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99)西证经字第536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26431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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