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华电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陕西省物资贸易中心转让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华电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省物资贸易中心,西安宝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354号申请人西安华电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下马陵4号。法定代表人刘毅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刚,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省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本市南新街**号。法定代表人邢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萍,陕西帝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宝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南段28号。西安华电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陕西省物资贸易中心转让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1701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354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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