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大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3-04-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晓芳与XX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芳,XX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大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芳被执行人:XX明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于2002年6月13日作出(2002)大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XX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明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楠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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