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3-04-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周晓芳与XX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
执行案件
周晓芳,XX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大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芳被执行人:XX明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于2002年6月13日作出(2002)大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XX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明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