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03-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杨雷喜、陕西鑫光经贸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杨雷喜,陕西鑫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行长。被执行人杨雷喜,男。被执行人陕西鑫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05招待所316房。法定代表人王振安,经理。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杨雷喜、陕西鑫光经贸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交行西安分行对其未受偿的本金84332元、利息12548元及延期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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