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上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03-04-1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志平、上犹拍卖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平,上犹拍卖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上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平被执行人上犹拍卖行申请执行人郭志平申请执行上犹拍卖行(2002)上执字第00214号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上犹拍卖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积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02)上执字第00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二〇〇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曾庆炎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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